各市水利(水務)局,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領域招標代理工作管理,規范代理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水利工程招標代理工作管理要求如下: 一、擇優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一)招標人應綜合考慮專業力量、業務水平、資信、業績等因素擇優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自主權。鼓勵各級招標人通過比選、競爭性磋商等方式擇優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二)招標人應依法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招標代理合同,招標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應當核查項目組人員身份、社保信息及執業、職稱等信息真實性、有效性。明確招標代理服務費的金額或計費標準、支付方式、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人員信息等,保證金收取退還、異議受理、協助投訴辦理等事項的違法違規罰則應在招標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鼓勵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代理費;由中標人支付招標代理費的,招標文件中應明示招標代理費用的金額或計費標準及支付方式,并在工程量清單中明確列出招標代理費。省級實施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推行招標代理服務費由招標人支付。 (三)招標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規范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組人員管理,并對招標文件主要內容承擔相應責任。招標人主體責任不得因代理合同委托而轉移或免除。 二、規范招標代理行為 (一)依法依規開展代理活動。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根據《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規定,依法進場交易。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指南》等有關規定,開展招標代理服務活動。 (二)水利工程招標代理實行項目組負責制。項目負責人對項目招標代理全過程負責,委托代理合同簽訂后,招標代理機構應依據項目特點和技術經濟需求、招標人管理要求等,組建由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招標代理項目組,項目組人員應具備相應職業能力。在招標代理服務期限內,項目組成員應相對固定,招標代理機構因特殊原因需變更項目組人員的須經招標人同意,擬更換人員應具備同等資格能力和經驗。 (三)規范招標文件編制。招標人及代理機構應按照國家、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招標文件示范文本、評標標準編制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要求和評標標準應以符合項目具體特點和滿足實際需要為限度審慎設置,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不得套用特定生產供應者的條件設定投標人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應簡化投標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將裝訂、紙張、明顯的文字錯誤等列為否決投標情形。嚴禁設置投標報名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前置環節。對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審核把關力度。 (四)規范投標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應按法律規定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不得變相設置投標保證金退還的前置條件或強制要求以現金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等。 (五)規范質疑投訴處理。招標人是異議處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暢通異議渠道,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異議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在法定時限內答復和處理異議,積極引導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維護自身權益。在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招標投標投訴事項時,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可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六)加強招標項目檔案管理。招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招標檔案管理,及時收集、整理、歸檔招標投標交易和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文件資料和信息數據,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招標代理活動結束后,招標代理機構及時向招標人提交全套招標檔案資料,不得篡改、損毀、偽造或擅自銷毀。 (七)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直接參與代理項目的投標、評標活動,不得干涉專家獨立評標,不得違反規定亂收費,不得以其他形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三、建立招標代理機構評價機制 (一)加強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管。制定《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評價標準》(以下簡稱《評價標準》),在全省開展水利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動態評價工作,為招標人擇優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提供有力參考。 (二)動態評價采用綜合評分法,滿分為100分。分為A、B、C、D四個等級: 評價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為A級(好); 評價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低于90分的,為B級(較好); 評價得分大于等于70分低于80分的,為C級(一般); 評價得分小于70分的,為D級(差)。 (三)采集“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信用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省水利信用平臺”)以及“山東省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山東省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數字化監管平臺”“山東省水利工程電子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等相關數據,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量化賦分,并在省水利信用平臺公布。 (四)評價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開展一次評價工作,評價結果有效期一年。根據《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其他不良行為扣分標準及有效期》及《評價標準》動態扣分,累計達到降低評價等級的,及時予以調整評價等級并公布。 四、加強招標代理機構監管 (一)水利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應在省水利信用平臺自主公開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并對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特別是人力資源、社保、業績等信息,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自行更新,更新不及時的,依據《評價標準》進行扣分。 (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管,將招標代理行為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內容。對干預招標投標活動、參與圍標串標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給予處罰處理,并按照規定記入市場經營主體信用檔案。 (三)加大曝光力度。省水利信用平臺開設招標代理公示專欄,動態更新水利行業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良典型案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及時報省水利信用平臺、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依法依規進行公示。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